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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气象局文件

皖气办发〔2004〕28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气象部门文明创建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气象局,局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大文明创建工作的奖惩力度,规范奖惩措施,省局根据上级部门有关精神制定了《安徽省气象部门文明创建奖惩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四年七月五日





抄:中国气象局文明办,省直文明办,各县气象局

 
               安徽省气象部门文明创建奖惩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奖惩力度,规范奖惩措施,使文明创建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和省局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奖励
                   第一节 对单位的奖励
1、荣获“全国文明单位”称号的市、县局,由省局分别给予10万和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局直单位荣获“全国文明单位”称号的省局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金主要用于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气象文化建设。
2、荣获两年一度“优质服务十佳单位”的市、县局和局直单位,省局除颁发奖牌外,对单位领导班子给予1000元的奖励。
3、在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中荣获“文明创建单项优秀达标单位”称号的,根据综合目标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对领导班子给予奖励。
4、省局对阶段性(不定期)评选的“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集体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节 对职工的奖励
1、荣获或被重新确认为省文明单位、市文明单位、市级花园式单位等荣誉称号的单位,可根据当地文明委(办)有关文件规定和政策给职工发放一次性奖励。
   省局及局直单位荣获并保持“省直三优文明机关(单位)”的,根据省直文明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直文明单位(机关)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直文明字[1999]01号),以及省文明委《关于印发〈安徽省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文明发[2003]6号)规定,每年按单位全体在册职工人均1个月标准工资的数额,给为文明创建作出贡献的每位职工发放奖金。荣获并保持“安徽省文明单位”称号,每年按高于省直文明单位的标准给为文明创建作出贡献的每位职工发放奖金。
2、荣获并保持“全国文明单位”,根据中央文明委的有关文件规定,对广大职工给予高于省级文明单位数额的奖励。
3、本节规定的文明创建奖励,应按贡献大小分不同档次发放。如调入、调出的职工,可按当年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长短,按比例发放;对长期在外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可按本人在单位和住所的居住时间的长短,按比例发放。

                   第三节 对先进个人的奖励
1、荣获两年一度的“全省气象部门精神文明十佳人物”称号的,省局除颁发奖状证书外,给予500元的奖励。
2、省局对阶段性(不定期)评选的“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除颁发奖状证书外,给予500元的奖励。(奖金由个人所在单位支出)
3、被上级部门授予“文明创建先进个人”等称号的,奖励办法依据表彰文件执行。

                     第四节 其他奖励
1、对及时、如实举报违反本单位文明创建有关规定的现象,经查证情况属实的,单位应对举报者给予50元的奖励。
2、对为文明创建作出突出贡献的同志,在年度考核、工资晋升、职务晋升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章  处罚
1、对在文明创建工作中出现较大问题的单位,省局将予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就整改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请省局文明委复查认可。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力的,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取消此单位本年度与文明创建有关的所有评先评优资格和各种综合性荣誉。
2、对发生一票否决事项的单位,或文明单位被摘牌、降级的,省局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取消此单位本年度所有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本单位主要领导人及文明创建分管领导的责任。
3、对单位因创建工作不力出现问题被通报或批评的,以及本单位职工因违反省局有关文明创建规定被通报或批评的,按照当年综合目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该单位予以扣分。
4、对违反规定乱搭乱建者,除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拆除并恢复原样外,扣发500元奖金。
5、对乱丢乱扔垃圾、乱停车辆,严重损坏花草树木,不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以及种菜和养狗、鸡等家禽家畜等其它违反大院管理有关规定的,经发现或经举报被查证属实的,除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外,每人次扣50元奖金。
6、以上经济处罚,在职职工从岗位津贴中扣发,离退休职工从余热奉献奖中扣发。职工家属、子女违反规定应受的经济处罚由职工承担。出租房用户违反规定应受的经济处罚由出租住房的职工承担。
7、经济处罚由各单位文明办通知应受处罚的职工所在部门执行,罚金及时上缴文明办。
8、所有罚金用于奖励举报人、为创建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附则
1、所有奖励本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本暂行规定主要详细规定物质奖励具体事宜。
2、奖励资金原则上从本单位自有资金中支出(特别说明的除外)。
3、本暂行规定未尽事宜由省局文明办报省局文明委或省局党组决定。
4、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文明创建 奖惩规定 通知

  抄送:县气象局孙健翟武全刘月成洪明慧章晓今

  安徽省气象局机关党办(文明办)

2004年07月0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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